关于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自行检测项目
现场采样问题的整改方案
一、概述
我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对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烟气CEMS比对检测和厂界无组织废气等自行检测过程中,我公司的检测人员仅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许到10时52分许采集了亳州国祯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南大门西南侧1个点位、1组数据,但是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中,出现了当日下午13时00分至当日下午17时30分的4个点位、16组检测数据。不满足自行检测数据的要求(要求监测点位为厂界上风向1#、厂界下风向2#、3#、4#,检测频次:氨、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一天4次),未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为此,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对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公司2023年4月24日接到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3)15号)后高度重视,公司最高管理者立即组织公司采样室、实验室、质控室、综合技术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以及涉及本次事件的采样人员参与召开会议,对此次处罚虚心接受。
2023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皖亳环罚告(2023)15号)后,立即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召集公司各部门主要人员对处罚决定书进行宣贯,将出现的问题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罚通报公司全体员工,使大家引以为戒;要求全公司各个部门立即展开内部自查,查出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细致地分析,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制定的措施进行整改,尽快在最短时间内将问题整改到位,在后期工作中举一反三,持续保证工作质量。
依据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皖亳环罚告(2023)15号),我公司采取了如下的整改措施:
- 加强全公司员工的质量服务意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 首先对采样室进行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9号令)、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175号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培训。
- 对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的处罚结果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了全公司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开除处理;对部门主管和分管副总进行了罚款、降级处理。
2.加强对采样过程的溯源记录:
- 现场采样人员每天到达采样地点后,要求钉钉打卡定位,并上传采样企业的正面照片;设备架设完成后上传开始采样,采样过程及采样结束的现场照片;
- 每台采样车加装GPRS定位,安排行政人员每天抽查采样车辆的实际运行轨迹;
- 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对采样过程的各个重要节点进行拍照或者拍视频记录,同时公司指定部门负责人对照片或者视频进行审核,杜绝不规范情况再次发生;
(4)不定期抽查采样设备电子记录,保证与采样记录的一致性。
3、加强监测技术培训:对采样人员进行了无组织监测技术规范等培训,并进行了考核,确保检测人员掌握以及熟悉监测技术规范,培训课件以及相关记录最后由质控室统一存档。
4、成立现场督察小组,加强公司内部对现场采样规范性的随机监督性检查。
以上为我司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工作已经在实施中,后续检测工作中,将严格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各项检测任务。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新闻
[验收公示]安徽昌顺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生产 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版权所有: 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皖ICP备16007755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合肥